实施《监督法》需把握好的三个问题

发布日期:2008-01-03 来源:- 作者:`

肖 成 俊

被称为“二十年磨一剑”的《监督法》颁布实施一周年了。《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标志着人大监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同时也对人大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以贯彻实施《监督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是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客观要求,对于各级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具有深远和重大的影响。作为保障人大监督的重大举措,就是要认真学习把握贯彻《监督法》的基本精神,研究实施《监督法》的具体措施。从伊春区人大贯彻实施《监督法》一年来的情况看,基层人大贯彻实施《监督法》应该把握好三个问题。

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监督法在总则里明确了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工作坚持党的领导,最重要的是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同级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履行监督职权,依法促进党委决策的落实。人大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人大监督工作是涉及我国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的监督,具有政治性很强的特点。《监督法》的颁布实施,使监督工作实现了法制意义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只有保证这一法律的正确实施,人大监督才会大有所为,民主法制建设才会大有作为。在贯彻《监督法》的问题上,最重要的是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争取和实现监督工作应有的政治作为。要在坚持党的领导基础上,贯彻实施《监督法》,这是一个重要前提。伊春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始终保持清醒头脑,不断强化党的观念,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自觉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监督工作的始终。认真实行重大问题和重大决策向区委请示报告制度,对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安排意见和重要监督活动,及时向区委请示汇报,取得区委的支持和帮助,确保人大监督工作在区委的领导下顺利进行。

深入学习贯彻,把握监督法的精神实质。这些年来,伊春区人大常委会对监督权的行使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有益的经验。《监督法》的颁布实施,为基层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贯彻实施好监督法,就要掌握监督法的精神实质,把握精神实质的前提是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我们把深入学习监督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下发了通知和学习安排,翻印了监督法和省实施办法,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组成人员人手一册,要求人大和政府法检领导干部认真学习。通过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大家进一步认识到,《监督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进一步完善了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形式和内容,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集体监督、有序监督的原则。从而把握了监督法的三个主要的特点。一是系统性强。系统地规定了人大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的重点、监督的形式、监督的程序和监督的要求等,是一部全面系统的法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人大监督的体系。二是操作性强。在比较好地处理与相关法律衔接的同时,进一步深化、细化了人大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三是规范性强。《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规范化起到了一个制度上的保障,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的重要法律。基层人大贯彻实施监督法,对于落实十七大精神,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力意义重大。

围绕重大问题,把握监督工作的重点。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选择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听取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这就明确了监督工作的重点。基层人大常委会贯彻实施监督法,应该抓住重点,精选精议监督议题,注意监督形式,注重监督效果。一要依法确定监督重点。要依照监督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开展监督,把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上,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视察和执法检查等形式,多搞有深度的调查研究,多提建设性的建议,多做实质性的工作。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分析,举一反三,督促有关机关强化工作制度和措施,尽快加以解决,努力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抓监督重点要抓的准,切实抓住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监督,强化监督的针对性,增强监督的实效性;要抓得住,锲而不舍,紧紧抓在手上,形成监督的氛围,抓一件成一件,抓一件解决一件;要抓得好,监督者具有应有的监督本领和法律水平,从而做到以法赢人,以理服人,以责感人。二要细化监督方式。《监督法》规范的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条款规定比较原则。从这些原则性较强的条款可以看出,人大依法对“一府两院”进行的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监督条款规定的原则性越强,监督所适用的范围也就越宽泛。不同的国家机关之间具有职能的统一性和目标的一致性,又不能缺失对权力的严格监督和有效制约。因此,我们要以《监督法》颁布实施为契机,深入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研究形成落实《监督法》的工作规范。对《监督法》比较原则的规定,进行阐释上的深化和细化,确保《监督法》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按照监督法的要求,我们伊春区人大常委会制作了三个监督工作流程图,把听审专项工作报告、发展计划和执法检查的监督程序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在细化监督程序的基础上,把监督法规定的几种监督形式结合起来运用,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进来,把综合监督与专项监督结合起来,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把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结合起来。三要结合实际开展监督。《监督法》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法律品质,把人大常委会长期履行监督职责的实践经验提高到法律层面,使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行使更加规范化和程序化。我们在吃透《监督法》精神的基础上,紧紧依靠广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方式方法,不断提高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结合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综合运用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积极探索实践新形势下的地方人大工作,努力开创基层人大监督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