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城环委

——2019年10月29日在伊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伊春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跃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常委会2019年监督计划和会次安排,本次常委会听取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会前,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在副主任金达人带领下,自9月上旬开始,通过听取主管部门工作汇报、深入丰林县、南岔县、伊美区等地实地走访,其它县市区自检自查等形式,广泛了解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经过整理,现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 法律实施的总体情况

去年以来,全市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战略部署,认真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近三年来,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分别为98.1%、94.1%和98.6%;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每立方米分别为34、36和38微克;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每立方米分别为20、23和21微克,均符合环境空气重量平均浓度二级标准限值,无酸雨发生,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优良,人民群众对此有较高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一)全社会生态环境意识明显增强

一是市政府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按照“生态立市”的发展定位,对污染防治工作高标准、高要求,强化考核问责,近年来,我市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均实现零扣分。市生态环境及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发力,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推动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二是政府和企业治污的自觉性、主动性不断提高,依法治污、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意识逐步增强。三是人民群众参与环保、支持环保的队伍不断扩大,行动更加自觉。

(二)大气污染防治的法治保障进一步强化

一是推进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制定落实《伊春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实施细则》,推行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加强了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完善目标考核制度,印发了《生态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指标考评实施细则》,将主要污染防治指标纳入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细化责任到人。二是推进排污标准的落实。以国家和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为依据,全面推进燃煤、机动车等重点行业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落实。三是强化环境执法。2018年以来,中央环保督察组对我市大气环境质量进行了史上最严厉的督查,加强了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推进了环境公益诉讼,通过查办大案要案,惩治大气污染问题企业,2018年,全市实施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及涉嫌犯罪5类环境污染案件66件,其中,涉大气污染案件26件。

(三)大气污染依法治理工作力度不断加大

一是推进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先后完成了华银热电、新青热电、南岔热电等7家重点燃煤企业和西林钢铁、北方水泥2家工业企业脱硫脱硝设施建设,使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排放量进一步消减。同时,强化火电、钢铁等重点污染行业清洁生产,稳步推进了30万千瓦以下燃煤发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升级改造,促进传统燃煤方式逐渐从重点行业退出。二是开展污染源综合整治。完成城市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淘汰改造,已累计淘汰改造燃煤小锅炉292台。同时开展对县区级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燃煤烘干设备等设施的调查统计和限期改造行动计划;加大了对重型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的治理打击力度,推进了机动车尾气检测平台建设,全市已建成汽车尾气监测点9个;全市累计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1.35万台,已全部退出运输市场;加大挥发性有机物的治理,对现有87座加油站安装了油气回收装置;开展对全市秸秆禁烧督查检查,建立了四级网格化监管体系,落实各县(市)区秸秆露天焚烧管控的主体责任,打好打赢秸秆离田攻坚战。三是提升大气环境监管能力。大气污染重点企业全部实现与生态环境部在线监控中心联网,实行自动监控,在线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达99%。四是建立健全重点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我市与鹤岗、佳木斯、双鸭山等市和宝泉岭管理局共同签订了《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议》,形成了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及时应对重污染天气发生。

二、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市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检查过程中,也发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燃煤依然是高寒地区大气污染的首要因素。2018年我市煤炭消费总量全口径约为280万吨,特别是近年随着房地产业的扩张,供热面积逐年加大,煤炭消耗量有增无减。尽管采取工业企业脱硫脱硝和淘汰燃煤小锅炉等措施,我市大气污染物排放得到消减,主要污染源得到控制,但推行煤改气、煤改电和新型燃料代替燃煤难度比较大,建设和运行成本高,没有强有力的政策措施相配套,难以推行。

(二)秸秆综合利用仍是难点。虽然秸秆露天焚烧得到有效控制,但推行秸秆综合利用仍困难很大。个别地方在推行秸秆“饲料化、肥料化、燃料化”项目上做了尝试,因投资过大,投资回报率不高,加之秸秆储运、回收体系不健全,缺乏政策支撑,导致项目进展缓慢。

(三) 机动车污染监管难度大。重型柴油货车虽然保有量不高,但排放的污染物居多,是机动车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的主要来源。由于重型柴油货车跨区域流动性特点,车主为躲避检查昼伏夜出,打时间差,使执法监管难度增大,同时,油品质量也缺乏源头管控,柴油货车“冒黑烟”的现象仍普遍存在。

(四)企业治污的主体责任有待强化。法律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防治大气污染的主体责任。但仍有部分企业和业主法律意识淡薄,污染防治的自觉性和责任心不强,不同程度存在重生产、轻环保;重盈利、轻治污的倾向。

(五)执法监管和投入保障机制不健全。一是部门联动协作不够。大气污染防治监管中仍存在职能交叉、权责不清等问题,在对污染联防联治上,个别部门不能做到尽责尽力,考核问责机制尚未得到有效的落实。二是污染防治资金投入不足,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资金压力大,有的虽已安装了控污设备,但后期的运行和维护费用得不到保障。三是基层执法监管能力弱。从市级到县区、乡镇,环境执法和监管能力建设水平层层递减,尤其县区和乡镇一级环保机构不健全,执法人员短缺,与日益繁重的执法、监管任务不相适应。

三、意见和建议

大气污染防治事关群众根本利益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应进一步做好法律的贯彻实施工作,依法解决大气污染突出问题,努力提升全市人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一)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各地各部门要自觉把经济社会发展同生态文明建设统一起来,切实把市委关于大气污染防治重大部署和重要任务落到实处;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法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政府和企业治理污染的法治观念,提高人民群众捍卫蓝天、保护环境的自觉性,推动形成全社会依法治污的广泛共识。

(二)严格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从我市实际出发,依法严格做好“ 五控”:

一是控煤。加强对小规模燃煤锅炉的治理,继续完成好市和县区级城市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锅炉的淘汰、改造工作;市政府应出台推动新型能源替代燃煤的鼓励政策,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鼓励和推广使用电能、生物质燃料等新能源。继续深化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全面推行脱硫脱硝,并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是控车。生态环境、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加大对机动车尾气监测检验力度,对黄标车及老旧车辆依法实施淘汰,退出市场;对重型柴油货车加强监管、综合整治,采取严格的检验认证和控污措施,促进尾气达标排放;生态环境、住建、林草、农业农村、水务等部门要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采取防控措施,减少污染排放。

三是控尘。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施工监管。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和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按照“六个百分百”的目标要求,严格做好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四是控秸秆。坚持实施市县乡村四级网格化监管,落实好秸秆禁烧的各项规定,确保秸秆离田、禁烧。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和制度保障,健全政府、企业和农民三方共赢的利益链接机制,完善秸秆储运、回收体系,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和推广,增加秸秆回收利用渠道。

五是控餐饮。全市以行政综合执法为主体,加大对餐饮服务业监督检查力度,逐步取缔城市露天烧烤,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异味、废气排放等专项整治。

(三)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继续深化与鹤岗、佳木斯、双鸭山、宝泉岭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发生重污染事件实施区域应急联动,有效降低污染;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明确政府及相关各部门、企业的应急责任,科学确定重污染期间管控措施和污染源减排清单;推进预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预报能力。

(四)加强监管和执法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市、县(市)区、乡镇三级环境执法和监管能力建设,配齐配强执法监管队伍,提高人员素质,保障工作经费;积极推进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各有关部门要联动合作,各尽职责,依法追究处理各类环境违法事件;积极促进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依法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五)强化大气污染的科技支撑。要增加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科技投入,推动领先环保技术的引进和应用,发挥科技在防治大气污染、新型能源应用等方面的推动作用。

 

 名 词 释 义

 

1、可吸入颗粒物(PM10):PM是英文“颗粒物”的缩写,PM10是指空气中直径小于10微米的颗粒物,又称为“飘尘”, 由于飘尘粒径小,能被人直接吸入呼吸道造成危害,又由于它能在大气中长期漂浮,自然风很轻易将其带到很远的地方,不仅导致污染范围扩大,空气浓见度降低,PM10长期累积会引起呼吸系统疾病,所以国家于1996年将PM10列入环境质量标准考核。主要来源:污染物直排,如锅炉排烟、汽车尾气、扬尘等。

2、细颗粒物(PM2.5):pm2.5主要指大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称为细颗粒物。因颗粒物可以入肺,也称可入肺颗粒物。主要来源:工业生产、燃煤、汽车尾气排放、烧秸秆、烧烤、餐饮油烟、建筑施工、喷漆装修、及森林火灾、风扬尘土等。pm2.5对人体产生危害的并不是颗粒物本身,而是颗粒上吸附的化学物质,颗粒物吸附了致癌物,就会对机体产生致癌效应,吸附重金属对人体产生重金属危害。

3、蒸吨:是指锅炉的供热水平,一般用蒸吨/小时来表示,我们常说的1吨锅炉,并不是说锅炉的重量是1吨,而是这台锅炉每小时所产生的蒸汽量。1蒸吨供暖面积大约为10000-15000平方米。2014年11月6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环保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规划的总体目标其中一项为,到2017年,市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各省根据本地实际,执行标准不一,比如,京津冀等重点区域城市建成区,将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淘汰掉,一些地区规定新上锅炉不得低于20蒸吨/小时。目前北京市建成区内锅炉全部实现了煤改气,以天然气代替燃煤。

4、脱硫脱硝:脱硫就是脱去烟气中的SO2(二氧化硫),脱硝主要是脱去烟气中的NOx(氮氧化物),这两种物质进入大气会形成酸雨,酸雨对人类的危害非常大,以煤炭燃料的烟气都含有这些物质。所以,燃煤锅炉必须同时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确保烟气达标排放。

5、非道路移动机械: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

工程机械,如转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起重机等;

农用机械,如大型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农机牌照)、联合收割机等;

水利机械,如水库池塘挖掘机、水泵等。

非道路移动机械要求功率大,基本是柴油驱动。目前,非道路移动机械执行的是国三排放标准,2020年12月将执行国四排放标准。

6、六个百分百:是指为防控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住建部规定建筑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工地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六个方面达到百分之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