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城市绿化条例》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

发布日期:2020-10-22 来源:- 作者:法工委

10月20日下午,在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金达人作了《关于<伊春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说明》。

10月21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提出新的修改意见。

10月21日下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二次会议,会议认为:为创建小兴安岭腹地国家森林城市,伊春市人大常委会制定该条例,是城市绿化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条例明确了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法定职责、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实现了包括建制镇在内的城市规划区全覆盖,提出了打造“森林城市客厅”“全民绿化月”等具有伊春特色的理念和规定。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

10月22日下午,在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进行表决,全票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伊春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草案)》。

市人大法制委、常务会法工委、市住建局、市司法局相关领导和同志列席了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