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查批准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 作者:法工委

 

8月17日下午,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金达人作了《关于<伊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说明》。

8月18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提出新的修改意见。

8月19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十一次会议,会议认为:为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引导和规范公民行为,伊春市人大常委会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结合伊春市“生态立市、旅游强市”的发展定位,突出了生态文明、旅游文明、边境文明、民族团结和双拥文明等内容。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

8月20日下午,在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伊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草案)》。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