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小切口”开展红松保护立法不让“红松故乡”变成“红松故事”

发布日期:2022-11-26 来源:- 作者:伊春人大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他强调“我们要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伊春作为全国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保护生态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是必须扛起的重大政治责任。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全国人大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要求,先后制定并颁布了《黑龙江茅兰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伊春市废弃食用菌包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多部涉及生态环保领域的地方性法规。2022年11月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查批准了《伊春市红松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黑龙江省首部单一树种地方性法规诞生。该《条例》坚持“小切口”立法,立足林区实际,突出地域特色,对红松保护管理进行了严格细致的规定,为解决伊春环保“大问题”提供了地方法律依据。


一、确立红松保护立法选题,坚决扛起保护红松的重大政治责任

红松是维护小兴安岭生态屏障的重要树种,其生态价值极其珍贵。全世界60%的红松分布在中国,而中国50%以上的红松聚集在伊春,由此,伊春便有了“红松故乡”的美誉。1948年林区开发之初,伊春境内的天然红松林面积120万公顷,经过60年的采伐,到2004年红松面积已经锐减到4万公顷,面临枯竭的风险。为了不让“红松故乡”变成“红松故事”,保护红松这一“化石级”的珍贵树种,市委坚定扛起政治责任,坚决推进红松保护立法。一是立足基础确定立法内容。早在2004年,面对红松保护的严峻形势,伊春市委、市政府果断全面停伐了境内天然红松,使红松资源得到有效恢复,并形成了相应的保护制度。2022年,市人大常委会在征集立法建议项目时,市人大代表提出了制定《伊春市红松保护条例》的立法建议。市委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听汇报,要求加快启动立法程序,把这些年红松保护的措施、成果尽快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二是把握方向科学立法。全面深入地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黑龙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对伊春特指要求,对标对表中央、省委、市委生态环境保护的部署要求,确保红松保护立法方向不偏。市人大常委会将《伊春市红松保护条例》列入立法计划(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提请市委十三届三次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三是成立专班推进立法。组建由人大常委会主管领导牵头,市人大法制委、农林委,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办、市林草局、市司法局为主体的立法工作专班,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


二、把握红松生长规律,突出立法“小切口”,在《条例》具体条款上精心打磨

为实现红松林木资源利在当代、惠及长远的目标,立法专班总结多年来红松保护的有益经验,按照红松生长规律,在条款设计上删繁就简。从界定管理职责、恢复和培育红松林木资源,到种子采集,从“小切口”入手,在细节上用力,精心打磨核心条款,确保条款逻辑严密、规定合理科学。一是从强化“管理”责任入手,厘清主管部门职责。伊春红松分布在全市各个地域,管理主体众多,性质不同,有国企、地方企业还有事业单位等,对红松的管理有交叉也有盲区,为了明确界定各方职责,条例第四、五条规定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红松保护工作。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松保护工作”“国有森工企业、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地方国有林场、村集体组织及其他经营管理红松的单位负有保护红松的责任”。为界定红松保护的管理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从巩固“停伐”成果入手,规范科学的管护方式。近些年,市委、市政府以“停伐”红松为契机,对红松的保护和管理形成了一套颇有成效的体制机制,我们将这些好的方法措施固化成具体法律条款。如在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停止天然红松的商业性采伐”。并根据红松分布及地理环境特点,在《条例》第十条中规定森林经营单位采取“远封近分”的方式,设立管护站、采取专业管护和重点管护等方式对红松进行管护。三是从提升“保护”方式入手,完善红松认领制度。保护红松,需要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共同参与。我市早在2007年12月,就成立了以保护红松命名的伊春保护红松联合会,在全社会广泛开展了认领红松活动,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条例》第八条对完善红松认领制度作了详尽的规定,持续推进红松认领制度向纵深发展。四是从优化“采集”手段入手,确定种子采集期。红松种子成熟时间区位差异大,过度采集和掠青行为时有发生,在种子采集期的确定上,各部门一直争议不断。市人大常委会先后组织召开了市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座谈会、专家论证会,还专门征求了东北林业大学、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伊春林科院的意见,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红松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年度红松种子采集期。森林经营单位依法组织年度红松种子的采集工作,科学确定采集强度和采集方式,防止过度采集和掠青行为。从根本上保护了红松种源。


三、强化立法机制,凝聚各方智慧,确保《条例》立得住、真管用

我们坚持立法为民的理念,积极探索开门立法的机制办法,努力把红松保护立法过程变成凝聚民心、集中民智、体现民意的过程。一是注重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坚持抓住立法前、立法中、立法后等环节,邀请代表参与拟定立法规划计划、法规起草、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列席常委会会议以及立法调研等活动,确保红松保护科学有效、经得起推敲和历史检验。二是注重借助专家学者的外脑力量。市人大常委会聘用8位省级相关专家作为立法顾问,对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后的条例草案进行论证,提出合理化建议,提高了立法质量。三是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采取民意测试、媒体公告、发送征求意见函、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深入基层“访”、书面函询“找”、民意座谈“听”、网络媒体“采”、来信来访“查”、开展活动“征”,充分听取、采集公众意见,确保红松保护条例满满地体现民心、装满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