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原文及解读

发布日期:2020-06-09 来源:- 作者:研究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

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三、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四、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完善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审批和检疫检验等规定,并严格执行。

五、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都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全社会成员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本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据本决定和有关法律,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本决定的实施提供相应保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解读

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一、《决定》出台的背景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后,党中央对滥食野生动物威胁公共卫生安全问题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部署,经研究,全面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需要一个过程,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一个专门决定既十分必要又十分紧迫。全国人大常委会抓紧推进相关工作,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完成了立法程序。《决定》出台后,人民群众广泛支持和赞同,有专家学者称“这是一次历史突破,文明推进了一大步”,国际社会也给予积极评价。《决定》的法治效果、社会效果初步显现,对于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决定》聚焦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为各级执法、司法机关严厉打击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等行为提供了有力法律依据,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夺取抗疫全面胜利提供了坚实法治支撑。

二、《决定》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

从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等外观来看,《决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行使立法权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决定》是基于疫情暴发并在国际蔓延这一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制定的,相较于正式立法的程序,《决定》的审议通过程序相对简易。长远看,这也为将来《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的修改工作奠定了基础。

三、《决定》的基本内涵和突出特点

《决定》全文共8条,866字。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制度,以严密的规范、严格的标准、严明的责任,筑起公共卫生安全法治防线。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第一,《决定》是“史上最严”的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决定。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制定,期间进行过几次修改,2016年作过较大修订,主要强调的都是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其规定的禁食范围较窄。而《决定》清楚地划定了禁食野生动物的红线:首先,强调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执行,不能食用;其次,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决定》坚持实事求是,在规定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区分不同情况作出相应规定。一是明确规定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畜牧法的规定,为可繁育、饲养(包括食用)的具体畜禽品种。对于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已为人民群众广泛接受的饲养动物,经科学论证慎重评估后可以纳入家畜家禽范围。二是明确禁食范围不包括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三是允许依法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按照有关规定,对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需要的,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这既体现了贯彻全面从严禁食野生动物的要求,又从实际出发,保证了科学研究和社会价值需求。

第二,《决定》坚持全链条管控,以严格的法律制度筑牢公共卫生安全法治防线。《决定》明确要求加强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活动的管理,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保证对于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按照非食用性予以合法利用,实现科研、维护生态等目的,对违法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防止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进入食用领域,切实杜绝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第三,移风易俗、革除陋习,依法引领文明生活新风尚。《决定》贯彻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要求各方面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开展移风易俗行动,顺乎国际社会普遍的文明理念,有利于引导全体社会成员自觉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在全社会形成“不敢吃、不想吃、耻于吃”野生动物的良好饮食风气,依法引领文明生活新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