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监督工作计划

发布日期:2021-02-25 来源:- 作者:研究室

 

(2020年3月10日伊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我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规定,以及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的意见,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制定2020年监督工作计划(草案)。

一、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全年计划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六项。

(一)听取审议市政府《关于全市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拟安排在4月份召开的第二十二次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审议,由市人大常委会预工委负责。

(二)听取审议市政府《关于2019年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拟安排在4月份召开的第二十二次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审议,由市人大城建环保委负责。

(三)听取审议市政府《关于全市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情况的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召开的第二十三次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审议,由市人大监察司法委负责。

(四)听取审议市政府《关于全市新冠肺炎防治工作情况的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召开的第二十四次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审议,由市人大教科文卫委负责。

(五)听取审议市政府《关于全市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情况的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召开的第二十五次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审议,由市人大民宗侨外委负责。

(六)听取审议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关于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的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召开的第二十五次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审议,由市人大监察司法委负责。

二、审查批准决算,听取审议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及审计工作的报告

全年计划听取审议有关报告五项。

(一)听取审议市政府《关于伊春市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上半年执行情况及下半年安排意见的报告》。

(二)听取审议市政府《关于伊春市2019年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的报告》。

(三)听取审议市政府《关于伊春市2019年市本级财政决算和2020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2019年市本级财政决算。

(四)听取审议市政府《关于伊春市2019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五)审查和批准市政府《关于伊春市2020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前三项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召开的第二十四次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审议。后两项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召开的第二十六次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审议。以上工作由市人大财经委和预工委负责。

三、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一)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贯彻实施情况,拟安排在6月份召开的第二十三次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审议,由市人大社会建设委负责。

(二)检查《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拟安排在6月份召开的第二十三次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审议,由市人大财经委负责。

(三)检查《黑龙江茅兰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拟安排在6月份召开的第二十三次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审议,由市人大农林委负责。

(四)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拟安排在8月份召开的第二十四次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审议,由市人大城建环保委负责。

(五)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贯彻实施情况,拟安排在10月份召开的第二十五次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审议,由市人大农林委负责。

(六)检查《伊春市废弃食用菌包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拟安排在6月份召开的第四十五次主任会议上听取审议,由市人大城建环保委负责。

(七)对《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研,拟安排在6月份召开的第四十五次主任会议上听取审议,由市人大民宗侨外委负责。

(八)检查《伊春市城乡规划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拟安排在10月份召开的第四十九次主任会议上听取审议,由市人大城建环保委负责。

(九)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拟安排在12月份召开的第五十一次主任会议上听取审议,由市人大财经委负责。

四、开展专题调研

(一)配合听取审议专项报告,对全市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情况、新冠肺炎防治工作情况、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情况、“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开展专题调研。

(二)对全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城市绿化管理情况、城市综合管理情况、社会保险工作情况、中小学校“四零承诺”落实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同时,组织市人大代表对全市检察系统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开展视察活动,安排各县(市)区组织开展市人大代表年中调研活动,组织市人大代表开展人民代表大会前的视察活动。

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一)听取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报告》,拟安排在4月份召开的第二十二次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审议,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推动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延伸到县(市)区,进一步加大备案审查工作力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维护法制统一。

(三)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各县(市)区人大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